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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申報獎勵、申報流程等有關內容整理如下,武漢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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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為:
(一)通過國有土地上新建、配建(含工業用地等)、購買等方式,將自持住房用于住房租賃運營的企業、單位。其中商品房新(配)建項目租賃房源運營期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規定執行,購買或其他方式自持房源租賃持續運營期不少于10年,不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國有工業用地上配建租賃住房(含員工宿舍、倒班樓)的房源不少于200套,且建筑面積達到4000平方米以上。
(二)代理經租社會閑散存量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單位,房源不少于300套(間)或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
(三)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企業、單位,房源不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
(四)住宅類(含毛坯房)裝修后出租的及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的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商改租”“工改租”)。房源不少于50套(間),且建筑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
(五)提供住房租賃經紀服務且年撮合成功租賃住房套數在120套以上的房地產經紀機構。
(六)企業、單位在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密切相關的房屋安全保險等方面的費用補助支出。
(七)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建設、改造、推廣,以及建立存量房基礎數據庫等相關支出。
(八)監管部門對租賃房源結構安全及空氣質量檢測監管相關支出。
以上房源應符合城市規劃,產權來源合法。對于出租的房屋,需通過“武漢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進行房屋驗證、租賃合同備案,對同一租戶單次租賃合同租賃期不得超過10年。
第六條 具體項目補助標準根據武漢地區租賃住房標準經營成本、新(配)改建租賃住房標準投資額、社會平均租金水平、專項資金政策導向、年度預算安排、上年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確定,并適時調整。
(一)出租自籌住房、且租賃期6個月以上的,根據“服務平臺”驗證的房屋建筑面積按年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45元/平方米。對于成套住房按間出租,租賃期6個月上以的,按套建筑面積予以認定。
(二)提供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每套補貼不超過300元。
(三)在國有土地建設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經裝修后出租的,按照不超過3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
(四)住宅類(含毛坯房)裝修后出租,按照不超過3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商改租”“工改租”項目出租,按照不超過80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
(五)國有土地上新建租賃住房,按照不超過25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助。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按照不超過12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助。在國有工業用地上配建租賃住房(含職工宿舍、倒班樓)的企業、單位,按照不超過10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補助。購買商品住房或將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用于長期租賃運營(不少于10年),投入使用后,對其投資額,按照持有租賃年限占土地使用年限比重、且不超過25%比例一次性給予投資補助。補助范圍為項目規劃總建筑面積中租賃住房部分。
以上政策,同一套住房在一個年度內不重復支持。
(六)房屋安全保險費用按照每套房屋的實際保費進行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元/套/年。
(七)“服務平臺”建設、改造、推廣及建立存量房基礎數據庫費用,按照實際相關支出予以補助。
(八)監管部門對租賃房屋結構安全及空氣質量檢測、抽查,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相關實施主體及所發生的費用,予以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
(一)對于符合條件的新建租賃住房項目,根據項目進度分期撥付專項資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時,撥付30%專項資金;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文件時,撥付30%專項資金;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并實際開工時,撥付20%專項資金;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取得相關手續時,撥付15%專項資金;投入使用后,撥付5%專項資金。
(二)對于符合條件的購買商品住房或將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用于出租,在項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撥付專項資金。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配建租賃住房項目,在項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撥付專項資金。
(四)對于符合條件的“商改租”“工改租”項目,在項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撥付專項資金。
(五)對于租賃住宅裝修、自籌房源運營、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租賃、房屋安全保險費用等其他項目,通過審核后,一次性撥付專項資金。
對符合相關文件要求的申報項目,可先預撥資金后進行結算。對已預撥資金的項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結算。
第八條 專項資金禁止支持產權關系不明晰、違法違規建設、安全質量不達標的住房。
第九條 套型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上或單套(間)月出租價格5000元以上的租賃住房(成套房源按間出租,以單間的出租價格為控制范圍),以及公共租賃住房,不屬于本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項目資金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在房管部門備案;
(二)會計、納稅和銀行信用良好,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四)積極做好租賃市場服務及穩定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或單位應通過“服務平臺”申請,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見附件);
(三)新(配)建、改建項目的政府審批文件;
(四)申請公告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項目申報企業、單位對申報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市房管部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分期發布項目受理申請公告,由項目所在地房管部門受理申請。對于分散式租賃住房由企業注冊地房管部門受理申請。
工業用地配建租賃住房項目,由企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工業園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其統一組織受理、審核、匯總,向區房管部門申報。工業園區以外的工業用地項目,仍由區房管部門受理申請。
各區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申請企業、單位的資格條件、相關資料和支持金額等進行審核、匯總報送市房管部門。
第十三條 市房管部門、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市場、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年度項目申請受理公告,對申請項目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根據專家復核意見確定的申報項目和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市房管、財政部門研究提出項目支持計劃,在政府部門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對公示后無問題的項目納入專項資金支持預算,財政支持資金按企業、單位注冊地或項目所在地轉移支付至相應的區進行落實。企業、單位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政府支持資金進行財務處理,合理使用專項資金開展經營活動,承擔新建類項目單位要確保財政補助資金流向清晰,利于核查。企業、單位出現中止、終止項目建設,或出現破產、解散,或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不按項目申報經營期限改變房屋租賃用途,項目單位應主動向本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區房管部門報告情況,并經市住房租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并退回財政補助資金。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項目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老舊小區改造,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企業、單位應合理申報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包括籌集、建設租賃住房的套(間)、建筑面積,消防、結構等安全指標,租賃時間和出租價格,承租人滿意度等。在次年2月之前,各區房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組織對上一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各項目實施企業、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與次年專項資金安排適當掛鉤。
第十九條 審核通過的企業、單位應當向房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出具承諾書,承諾遵守本辦法中的各項規定,否則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對于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使用新建類項目專項資金,隱瞞項目中止、終止情況,不按項目申報經營期限改變房屋租賃用途,以及企業破產、解散等經營問題,且拒不退還財政補助資金和承擔違約責任的企業、單位,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并納入信用監管體系、取消以后年度申請本專項資金的資格;對于情節嚴重的,暫停其網簽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負責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